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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净身出户”故意逃避债务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4-06-12 11: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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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脚借钱后脚离婚

男子以“净身出户”故意逃避债务

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割条款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通讯员陈梓娴

前脚向朋友借款30万元,后脚就回家与妻子离婚,一纸离婚协议将自己的财产全数划归妻子名下,等到被法院执行时已无可执行财产。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及代位析产纠纷案,判决撤销柳先生与罗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归罗女士一人所有的条款内容,确认柳先生仍享有涉案房产50%的份额。

债务人“净身出户”

债务纠纷遭遇执行不能

市民喻先生和柳先生是要好的朋友,在柳先生遭遇资金困难时,喻先生毫不犹豫先后两次借钱30万元给柳先生用作资金周转,柳先生在事后先后偿还了12.2万元,但余下的17.8万元却迟迟拖欠不还。

在多次追债未果后,喻先生于2023年将柳先生和罗女士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柳先生偿还喻先生借款本金17.8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柳先生却并未按判决要求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喻先生遂于同年10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柳先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位于长沙县的房产一套。然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并不在柳先生名下,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柳先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律及客观上存在执行不能,于是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这套房产原本就是柳先生与其妻子罗女士的共同财产,只是在发生债务纠纷后,柳先生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财产全部无偿给了其妻子。”喻先生表示,在他看来,柳先生的这次离婚是一场“假离婚”,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因为他离婚后,还和妻子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名义上是离了婚,但实际上和离婚之前没有什么区别。”

喻先生再次将柳先生和罗女士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令撤销柳先生与罗女士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中向罗女士无偿转让柳先生名下50%房产份额的约定,并确认柳先生对登记在罗女士名下位于长沙县的一处房产享有50%的份额。

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柳先生与罗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涉案房产,2018年10月,也就是在向喻先生最后一次借款半年多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承诺男方离婚后仍可以暂时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在柳先生与罗女士签订离婚协议处分其共同财产之前,喻先生对柳先生已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现柳先生在欠付喻先生较大数额债务的情况下,将其应享有的共同财产份额以签订离婚协议的形式无偿转让给其妻子罗女士,明显属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客观上将导致柳先生偿还债务的能力显著降低甚至丧失,损害了债权人喻先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涉案房屋系柳先生与罗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罗女士一人名下,但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应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无证据证实柳先生对共同财产应不分或少分的情况下,应根据共同共有财产等分原则,依法确认双方对案涉房产各自享有50%的份额。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柳先生通过与罗女士签订《离婚协议》将涉案房产无偿转让给罗女士的行为,确认柳先生对登记在罗女士名下的涉案房产享有50%的份额。

“通过这一判决,让喻先生之前的债权纠纷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主审法官表示,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是在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形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应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对财产无偿转让或不合理分割,以达到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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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合理离婚协议,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债务人明知身陷债务诉讼,仍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协议方式转移财产,企图以“净身出户”逃避债务。遇到这些逃避债务情形,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处分约定,以实现自身债权。

离婚协议具有双重属性,协议中关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的约定具有人身属性,涉及财产和债权债务部分则具有财产属性。离婚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但是财产部分本质上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应受撤销权的制约。所以,当出现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并以此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

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符合下列要件:

一、债权人在债务人签订离婚协议处分财产之前已经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实施财产无偿处分行为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成立或已经消灭,则无偿处分行为不可能对债权人产生任何影响。

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明显不合理且该无偿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难以实现的危险,或者致使不能完全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明显不会影响其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的,则不成立债权人的撤销权。

三、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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