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怀国
据央广网消息,江苏启东的叶先生在一家KTV唱歌,被老鼠咬伤,KTV老板只愿意给其当天的消费免单并赔偿其医药费用,甚至在沟通过程中还声称“老鼠是自由的”,质疑他“正常人为啥徒手抓鼠”。由于双方争执不下,目前事件还在沟通处理过程中。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叶先生在KTV消费时被老鼠咬伤,人身安全受到了伤害,只要这种伤害是在正常的消费逻辑下发生,而不是因恶意损坏KTV设施等造成的,他自身并无过错,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就该由KTV全部承担责任。
至于KTV方面具体要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这也是要由法律规定说了算,大致是包括叶先生的医疗费、相应的误工费、精神损害以及其他费用。从双方前期接触和沟通的情况来看,KTV方面认为对叶先生免单、承担医疗费就行,未免太过想当然了。这种想当然既是对别人权利的不尊重,也是在法律面前的自大和傲慢。
如果叶先生同KTV方面协调不成,那么事情也并不复杂,他只需要通过诉讼的途径主张、争取自己的权利。只是要着重指出的是,相关政府部门也有必要积极介入对此事的处理。KTV里老鼠横行,所谓“事发当天就消杀过(老鼠)”还发生了严重的老鼠咬人事件,该处的卫生状况是否该引起重视了?老板不同情受伤害的消费者,反而质疑“老鼠是自由的,你不攻击它,它不会咬你”,这样的错误态度是否需要行政手段介入,帮助纠正?
启东这家KTV对问题的处理方式,暴露了当前一些市场主体,并非不了解法律规定,并非分不清责任归属,而是在需要自己担责的时候,用一些着三不着两的说辞来胡搅蛮缠,给他人维权制造各种障碍,给自己推责找寻各种理由。说到底,这是一种以邻为壑的心态,一股亟待整肃的歪风。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消费者肯定能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或者享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商家肯定能够通过诚实守信的经营,获得市场份额,赚取应得利益,这就是此间的“方圆”。显然,这个方圆,对双方都有利。以此来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诸多法律法规对商家规定的义务,何尝不是在帮助、督促商家规范经营,将业务做大做强?
老鼠咬了人,居然还有人为它辩护,“老鼠是自由的”。这让我们看到了某些人在些许利益面前,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思维逻辑的退让,以及对他人合法利益的无底线挤占。只是,这老鼠太自由了,一大帮人的权益可就不自由了。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