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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却拒不偿还债务,他因“拒执罪”一审获刑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3-06-08 10: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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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司法权威不容忽视,法院裁判必须执行,但有人却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法律确定的义务,最终自食恶果、难逃“法网”。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刘某钦为我市一企业老板,其在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利用他人账户收款的方式,拒不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一审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刘某钦经营了一家花炮厂,2013年因公司周转资金出现问题,他以联保的方式向他人借款2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日期。因到期未还款,债权人将刘某钦夫妇及其花炮厂告上法院,诉请判令刘某钦按借款合同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15年8月,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花炮厂及刘某钦夫妇在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债权人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钦以转账、抵货款等方式先后向债权人偿还现金40余万元,将一套房产作价108万元抵偿给债权人,并对余款制定还款计划,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然而,在此之后,刘某钦并未按照还款协议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他虽然后来没有继续经营花炮厂了,但将花炮厂转租给了别人,每年的租金收益很可观,完全有还款的能力。”去年10月,收到知情人举报刘某钦财产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对刘某钦的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刘某钦自2017年来,通过现金及掌握的他人银行账务、微信等方式,陆续收入花炮厂设备出租租金、材料费等共计559万余元。

意识到自己的财务情况被执行法官掌握后,刘某钦为争取宽大处理,于去年10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采取各种手段藏匿财产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钦通过积极偿还欠款,与债权人达成了执行和解,获得了债权人的谅解。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钦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通过还款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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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出台新的“拒执罪”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在法院裁判之后,当事人应当积极面对,不要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以免触犯刑法,走上犯罪道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力度,依法审理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起到了一定的威慑惩戒和教育引导作用。2022年,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3198人。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适时出台新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发布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公检法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凝聚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强大合力,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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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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