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转了28笔账,这起“借贷”纠纷案原告为何败诉?
法院:证据不足,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刘某以两年间向被告转账28笔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胡某偿还借款本金74266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仅能证明款项交付,无法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为民间经济往来中的凭证留存问题敲响了警钟。
2023年底,刘某与胡某因一个水电工程项目相识,随后两人通过社交平台频繁产生资金往来。从2023年12月至2025年10月的近两年时间里,刘某向胡某转账28笔,合计3.5万余元。
此外,刘某还主张,自己曾为胡某垫付茶叶、住宿等费用1.8万余元,加上向案外人的相关转账,合计借款金额74266元。因多次催要未果,刘某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胡某对“借款”的说法全盘否认。他表示,双方是因工程项目结识,往来款项属于项目前期对接的开销、人情往来与经济互助,根本不属于借款。两人之间既没有借条、欠条,也没有任何书面借款约定,所有转账也从未备注“借款”。
同时,胡某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同一时期他向刘某转账也有28笔,合计11.3万余元,金额远超对方转来的款项,其中仅2024年3月就一次性转账7.5万元,性质为案外人的投资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主张借款成立的一方,应当对这两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刘某提交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
“双方近两年间频繁转账,金额零散、双向流动,直到2025年12月刘某才第一次提及核对账目,此前聊天记录中从未出现过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借贷相关约定,双方也始终没有出具过任何书面借款凭证。”主审法官表示,这种持续、小额、双向的资金往来模式,与正常民间借贷“出借后按期催收、权利义务明确”的交易习惯明显不符,被告提出的“工程往来、经济互助”的抗辩具有合理性。至于刘某主张的垫付茶叶、住宿等费用,没有证据证明是受胡某委托支出,也无法证明属于被告的个人借款范畴。
据此,法院认为刘某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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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资金流动不等于借贷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这意味着,借贷的核心是双方达成“借”与“还”的合意,单纯的资金流动不等于借贷关系。
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双向转账记录,对款项性质作出了“工程往来、经济互助”的解释,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回原告一方。但原告既无法提供借条、欠条等书面债权凭证,也无法证明双方有明确的借款约定,未能完成“借贷合意”的举证,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
办案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熟人、合作伙伴之间常有资金往来,很多人碍于情面,借款时不打借条、转账不备注,事后一旦产生纠纷,很难说清款项性质。像本案中这种项目合作与个人来往交织、多笔往来账目混同的情况,更容易引发争议。
法官提醒,发生民间借贷时,尽量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方式等核心内容;通过线上转账的,务必备注“借款”字样,同时完整保留双方沟通借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凭证,切勿因“不好意思”“信得过”忽略证据留存,最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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