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拍卖房产抵扣欠款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0-06-29 10:43:53
微浏阳
—分享—

欠债不还却将房产赠与弟弟

欠钱不还,并无偿将房产赠与亲人,以此规避法院的执行,欠债人以为可以就此“避债”。面对这样的局面,申请执行人欧先生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获得法院支持。近日,位于淮川街道长鑫时代广场的一套房产,经市人民法院挂牌拍卖,成功执行到位案款75万元,一桩跨时两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结案。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欠债不还,并转赠名下房产

多年前,在浏阳经营一家烟花制造厂的兰某,为了周转资金,向朋友欧先生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然而,欠款到期后,兰某却以各种借口拖延归还欠款。

在多次索要本金及利息未果后,欧先生于2018年将兰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2018年7月30日,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兰某偿还欧先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其妻曾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判决生效后,兰某夫妇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欧先生随后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对兰某夫妇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执行法官介绍,经查明,被执行人兰某名下登记有两套位于枨冲镇的自建住房,但其中一套已抵押给银行,而其妻子曾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尽管法院依法查封兰某名下的自建房,但因房屋土地性质均为集体所有,且存在抵押情形,在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下,上述房屋无法得到有效处置。

就在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时,申请执行人欧先生提供的一条财产线索让案件执行出现了转机。“兰某在淮川街道有一套商品房,之前一直在兰某的名下,但财产查询却查询不到,所以就去做了调查,果然发现了‘猫腻’。”经过调查得知,兰某已于2017年7月将房产以赠与的形式,无偿转让给了其弟弟,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对此欧先生气愤不已,“欠我的钱不还,还故意将财产转移给家人,这是恶意拖欠。”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获得法院支持

鉴于被执行人兰某无偿转移房屋,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其行为损害了申请执行人欧先生的利益。法院及时与欧先生进行了沟通,并告知其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引导欧先生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欧先生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法院遂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兰某将长鑫时代广场房产赠与家人的行为。

一审宣判后,兰某兄弟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二审裁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然不服二审判决的兰某,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过,他的请求被裁定驳回。

最终,法院成功拍卖了这套房屋,执行到位案款75万元,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看新闻学法律

债务未清偿却转移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生活中,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过法院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但债务人往往会通过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以此来逃避债务。面对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往往不知如何是好。

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债务人在未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清偿的情况下,以无偿或者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原告在起诉时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便胜诉后,在对方不主动履行义务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表示,作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要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浏阳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