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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精神家暴”是法治进步

编辑:戴鹏 2019-12-30 10:28:03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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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齐超
 
  12月7日,一则“广东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定义”的消息引发关注。消息称,广东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其中不但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对家暴的范围更加明确,同时还将目睹家暴行为的未成年人也认定为受害人。(12月8日《北京青年报》)
 
  长期以来,我们对家暴的认识停留在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肢体暴力行为的层面上,而忽略了精神上的暴力。事实上,严谨的家暴定义里,也涵盖了精神家暴所产生的恶劣后果,甚至有时候,精神家暴的后果,与身体上的摧残同样严重。可是现实生活中,精神家暴并没有得到重视。
 
  广东这次起草的《办法》,是在现有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度框架内,对家暴范围、投诉处置、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进行补充、细化、延伸。其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又增加了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这让“精神暴力”有了更明确的外延范畴。
 
  如果只将家暴定义于身体上的伤害,忽略精神层面的暴力,那就是对家暴施暴者的无原则宽容,也是对法律的误读。一些精神上的伤害、折磨,或比身体上的伤害更令人痛心。所以,我们应对家暴有更精准的认识。让我们欣慰的是,广东的这个《办法》,还把家暴夹缝中生存的孩子纳入到保护范畴,这也是一大亮点和进步。
 
  其实,家庭暴力的范围本就包含精神暴力,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了的。广东的这个《办法》,是对法条作出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的阐释。重申精神家暴属于家暴,这当然是好事,可是,反家暴不是重申家暴范畴那样简单,怎么取证,怎么处罚,如何掌握好精神暴力的界限,这才是关键,也是最难实施的一环。这也需要相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探索和努力。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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