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周某将烟花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贺红旗爆竹店、金利公司共同赔偿周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385416.07元。请求判决贺红旗爆竹店、金利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花炮周刊记者聂煜
举证不足,一审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经庭审查实,周某提供的证据中所指向的金利牌“吉祥如意”烟花筒并非炸伤周某的烟花筒,周某未能证明其受伤是由贺红旗爆竹店、金利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烟花将其炸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关系。”
照此规定,本案周某对其提出的炸伤其的烟花系贺红旗爆竹店、金利公司销售和生产这一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周某无法证明炸伤周某的烟花就是贺红旗爆竹店、金利公司销售、生产的产品,也不能证明周某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不存在操作不当等情形,以及炸伤其的烟花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周某主张贺红旗爆竹店、金利公司生产、销售的烟花存在质量问题将其炸伤,并请求判令贺红旗爆竹店、金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驳回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周某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6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周某以产品责任纠纷起诉要求贺红旗爆竹店、金利公司赔偿其人身伤害损失,应对其受伤是由于贺红旗爆竹店、金利公司销售和生产的存在质量问题的烟花将其炸伤的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经审查,周某在吴先生家帮忙燃放的烟花有三四十个左右,涉及多个烟花品牌,周某虽在烟花燃放时受伤,但因未拍摄现场受伤过程,未留存烟花筒残骸,周某提交的金利烟花照片和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证实炸伤周某的烟花系贺红旗爆竹店销售、金利公司生产的金利牌烟花筒,也不足以证实涉案烟花炸伤周某是因为质量问题还是燃放不当所致,因此,周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周某要求贺红旗爆竹店、金利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终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近几年来由于政府大力加强了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使每年烟花爆竹致伤人数增加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行业伤人事故一旦发生,不管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燃放者违规燃放,经销商和受害方矛头第一个对准的就是烟花生产企业。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想法,老板们往往赔钱了事,这对于诚实守信,严把安全生产关的烟花生产企业来说,很不公平。”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华根认为,本案是生产企业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一个典型案例。
“烟花出事故,就找生产厂家索赔。”面对这种情形,林华根提醒企业要有三个注意点:第一,不能盲目轻信伤者陈述,其可能含有虚假成份。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有的是烟花爆竹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有的是燃放烟花时,燃放者不按安全规程燃放,如燃放地点不当,点燃烟花的工具不当,或者在非正常状态下(如酒后)燃放等。
第二,不能轻信销售商的讲法。有的经销商进了小厂家的货,产品出事后,对方厂家拿钱不出,嫁接给大厂家的情况也是有的。
第三,证人证词的可靠性很重要。要细心严谨,多问几个问题,找到证人之间相互矛盾的地方。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