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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远光灯”就得严处严罚

编辑:戴鹏 2019-07-16 11:21:02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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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卫芳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出修改说明,包括强化了对违规使用远光灯的处罚,第三次起处1000元罚款。(7月1日《山西晚报》)
 
  众所周知,夜间开车最忌讳的是两车交汇时对方滥用远光灯。但是,随着私家车的增多,滥用远光灯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有的司机开车时,远光灯开到底,压根就不顾忌他人的感受和安全,往往要等到出了大事故后才追悔莫及。据交警部门统计,夜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近一半是因为一些司机滥用远光灯造成的。
 
  其实,远光灯的使用是有明确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内不能使用远光灯;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能使用远光灯……可见,远光灯的使用是很有讲究的,并非可以随意乱用的。
 
  那么如何杜绝司机滥用远光灯的现象?笔者以为,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和教育的力度,提升广大司机的个人素质。另一方面广大司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觉做到夜间行车不滥用远光灯,做到文明驾驶,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同时,交警部门也要经常性地上路查处,对“灯霸”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要像查处“酒驾”“醉驾”那样进行严厉处罚,使夜间行车滥用远光灯的现象得到有效遏止,从而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夜间安全出行。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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