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的学生会有犯倔的时候,这是事实;老师大致能够把握惩戒的力度,这也是事实;剥夺老师的惩戒权,将造成一傅众咻掣肘不止的局面,这也是事实。
董怀国
“你瞅啥”“瞅你咋地”,这两个词语配套使用,带有极大的黑色幽默色彩,预示着一个并不确定的偶然性事件坏的结果一触即发。今天用在这里是想探讨一下最近的一个全国性热点。今年4月29日,山东省日照市五莲二中2016级3班学生李某某、王某某逃课,私自到操场玩耍,被该班班主任杨老师叫回。随即,杨老师用课本抽打的方式,处罚了这两名学生。
接下来事件的走向大家也看到了,在家长的压力下,先是五莲二中对杨老师作出了停职一个月、向当事学生和家长赔礼道歉,向学校书面检查、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7月2日,五莲县教体局又追加处罚:扣发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签订聘用合同、纳入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这么多年来,学生家长因为对学校和老师的工作不满而闹到学校的事情并不少见,今天五莲二中发生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应该还是集中在这两次处罚决定上。
个人以为,不管是学校,还是教体局,对杨老师的处罚大为不妥。《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实都明文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杨老师“将逃课的学生追回,并用书本抽打”的行为是否进行处罚,前提条件是要判断出她是否在进行恶意的体罚。学生逃课并脱离老师的监管,为其安全和学习着想,老师肯定要尽到监护和教育的职责;手上拿着书本,对调皮的学生随手用书本抽打,这种即时教育,同“秋后算账”的使用其他手段体罚,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倒是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最近被热议的教育惩戒权的特征。
既然杨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体罚还有存疑的空间,那么显然,五莲二中和五莲县教体局在没有充分讨论下就出台对她的处罚,有失严谨。最典型之处在于,《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莲县教体局决定由五莲二中解聘杨老师,有多少依据能够证明杨老师是“经教育不改”呢?显然,教体局的这个处罚决定程序上是有瑕疵的。
组织教学,这是现代教育一个重要特征。毫无疑问,统一的作息时间和空间,一定的校规校纪,这是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组织教学的需要。逃课、拒不完成作业、扰乱课堂秩序等等行为,就好比是反抗此间规矩的“你瞅啥”。此时的老师,作为组织教学的第一责任人,他(她)该怎么办?他(她)应该得到授权怼回去,“就瞅你了,纪律不要了?!”这里,话糙理不糙,说的就是年轻的学生不一定会在统一的纪律约束中好好完成学业,他们需要有对老师权威的敬畏,需要有人人都不可以逾越规则的意识。
全国热议五莲二中杨老师“体罚”事件,既有对杨老师的同情在,也有对今后怎样贯彻施行刚刚说好了的惩戒权的迷惘在。所谓“板子南山竹,不打书不熟”,惩戒权本来被传统的教育理念承认。只是随着不断强化保护学生个性和人身自由,惩戒的手段一度成为了过街老鼠。现在重提惩戒权,拨乱反正的意味凸显,内中有多少一线教育工作者的唏嘘感叹?必须要说,五莲县教体局处罚老师,强调了老师应该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而忽略了必要的惩戒也是关心之一种,更是让今后处在学生说“你瞅啥”情况下的老师无所适从。
年轻的学生会有犯倔的时候,这是事实;老师大致能够把握惩戒的力度,这也是事实;剥夺老师的惩戒权,将造成一傅众咻掣肘不止的局面,这也是事实。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