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擅自采伐国家保护植物犯法

编辑:戴鹏 2019-06-17 09:54:06
微浏阳
—分享—
 
  林业部门提醒:采伐野生植物必须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
 
  浏阳日报讯(记者张可夫)记者近日从市林业局了解到,近五年来,浏阳每年都有近十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发生。究其原因,多数是因为违法者不知道何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去年3月,大瑶镇一山主张某报案,山场有2株樟树被人盗伐。”市森林公安局南区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侦查后发现是泉水厂老板孙某因担心樟树落叶堵塞泉水厂下水道排水,所以雇人将树伐倒。经专家鉴定,被砍伐的2株樟树为野生香樟,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市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科相关负责人介绍。
 
  “我市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类多,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银杏、水杉、南方红豆杉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蓖子三尖杉、福建柏、香樟等,还有省级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六十多种,以及数千株古树名木资源。”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如果要采伐野生植物,必须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否则可能触犯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编辑:戴鹏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浏阳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