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线上购买枪支配件,线下组装“手枪”

编辑:戴鹏 2019-06-12 10:07:28
微浏阳
—分享—
 
  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枪迷”获刑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因痴迷枪支,浏阳男子何某网购枪支配件,用以自制手枪,结果因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不服判决,何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一审判决。
 
  今年39岁的何某,是我市某财务公司的职员,因一直对枪支感兴趣,便在网上购买了一些枪支配件和子弹。随后,何某自行将配件组装成手枪,并收藏在自己的办公室里。
 
  2018年3月8日,长沙警方在查处一起网售枪支配件案时,发现部分配件流向浏阳,收件人为何某。当晚8时许,民警对何某的办公室进行搜查。
 
  经查,警方在何某办公室的保险柜内,查获三把疑似手枪枪型物和七颗疑似手枪子弹,其中一把黑色金属手枪枪型物组装完好,一把黑色金属手枪枪型物未组装完毕,一把为塑料材质枪型物。
 
  通过进一步搜查,民警还在何某停放在其家楼下的摩托车尾箱内,查获一把银灰色金属手枪枪型物外壳。经讯问,何某承认以上被查获的疑似枪、弹,均为其个人所有。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组装完好的黑色金属手枪枪型物为改制枪支,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七颗疑似手枪子弹均认定为自制或境外产9mm子弹,其余疑似枪型物不具备鉴定条件。
 
  随后,何某被警方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收藏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何某提出上诉称,被查获的枪支不能击发,不认可鉴定意见,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经查,公安机关查获的枪型物中,有一把枪型物能够击发,且何某在侦查阶段亦供称其所持有的枪型物中有可以击发的枪支,足以证实何某的相关意见与事实不符,二审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看新闻学法律
 
  我国对枪支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除了允许佩带和使用枪支、取得持枪资格的特殊人员外,任何个人都不得私自拥有枪支弹药。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它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编辑:戴鹏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浏阳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