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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被人冒领,保安赔偿失主300元

编辑:戴鹏 2013-05-10 09:49:53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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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等来“假失主”》追踪报道

浏阳网5月10日讯(记者 张玲)日前,本报报道了保安小温拾金不昧,但被“有心人”钻空子,将失物领走。为失误而买单,小温最终赔偿了失主一半损失。

陈女士是失物主人。她说:“确实自己也有责任,不知道什么时候丢了包。后来朋友联系上我,说有一个青年在问谁丢了手机。由于我不在城区,我朋友说帮我去领,但青年保安说只能当事人凭借身份证前去领取。”

陈女士在当天傍晚赶回浏阳,前去拿包裹,没想保安说:“中午不是有人领走了?”

“我真的觉得自己很仔细的,没想到……”小温说,当天有人捡到包裹,让他负责联系失主。他用失物手机回打了很多电话,最后手机没电了才没再联系。为了避免出现问题,他也再三重申“需要本人过来”。最后来了一位男子,准确说出了里面有什么东西,结合自己之前做的工作,以为这就是真正的失主。没想到还是造成了这次乌龙。更糟糕的是,他没有记下对方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而视频由于下雨,也模糊不清。

陈女士很是不解,为什么她的朋友要带着户口本过来,保安说不行,可最后,一个青年男子没有任何手续就将东西拿走了?小温也很是懊恼,他说,自己将“能说得出里面有什么东西”当做是找回失主的唯一条件,但忘了在检查包裹里面有什么东西的时候,确实不止自己一人看到,也许就是那时被“有心人”钻了空子。

“不管怎么样,我还是愿意为自己的失误买单,就当做一次经验教训吧。”小温向陈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300元损失。

律师说法
保安有一定的责任,失主亦有相应的过错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王洪流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这表明,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是拾得者的法定义务。《物权法》同时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保安没有认真核实失主身份,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划分上,失主自己将包丢失,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此事的发生亦有相应的过错。

冒领者的冒领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保安可以报警,通过警方介入寻找那名冒领者,挽回相关损失。

市民建议
有必要设立“失物招领处”

网友“柳岸”说,前来领东西的人能准确说出包裹里的东西,这放在谁那里都会认为他就是失主。但时代变了,诚信变了,凭热心是不够了。“小温这次是为社会诚信买单客,如果没有一处真正处理这种事的机构,小温的事就还会发生。”

市出租车办管理处主任张林也盼望设立失物招领处,日前管理办搬迁,那些一直无人认领的失物就带来了烦恼。“卡、钥匙都好管理,就是那些鞋子之类的物品,几年无人认领,我们也只好扔掉。如果有一个真正的失物招领处,相信这些东西都能找到主人,也能得到更好的处理。”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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