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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刑事立案调查假冒“浏阳烟花”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 2012-11-30 10: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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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黔两地共同打假现场查封假货20余万》后续

浏阳网11月30日讯(记者 涂丽)去年11月29日,本刊曾以《湘黔两地共同打假现场查封假货20余万》为题,报道了贵州平塘县白龙烟花爆竹厂涉嫌侵犯浏阳烟花爆竹总会“浏阳烟花”证明商标以及浏阳市奥斯特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春辉”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伪造浏阳花炮企业名称和产地。

时隔一年,目前此案已有新进展,平塘县检察院以平塘县白龙烟花爆竹厂负责人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代理律师介绍,此案成为假冒“浏阳烟花”证明商标的首例刑事案件。

回放
一个电话牵出“李鬼”

2010年5月,浏阳市奥斯特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春梅接到平塘县供销日杂公司的负责人王代祥的电话,对方称根据往年消费者的喜好,他进了大批“春辉”牌烟花产品,可下面的零售商进货并不积极,于是询问公司是不是直接把货销售给了下面的零售商。

由于“没有将货物直接发给零售商”,接到电话的刘春梅顿时感觉到事有蹊跷。询问奥斯特烟花公司后,王代祥在对零售商走访过程中,被“店铺里面摆满了假冒‘春辉’牌注册商标图案的产品”吓住了。于是,王代祥立即把情况告知厂家。

经过厂家几个月的摸排之后,刘春梅和公司职员找到了假冒自家品牌的贵州省平塘县白龙烟花爆竹厂。

去年11月,浏阳奥斯特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向浏阳市花炮局反映了此事。

进展
此案成侵犯“浏阳烟花”首例刑案

现场查处后,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进行侦查。去年12月,平塘县公安局到浏阳调查平塘县白龙烟花爆竹厂假冒‘浏阳烟花’情况。目前,平塘县公安局已对此进行立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假冒商标,需进行鉴定。”浏阳烟花爆竹商会法律顾问王意忠介绍,重庆大学对比两个商标后,对白龙烟花爆竹厂假冒产品进行鉴定,认为其侵犯“浏阳花炮”证明商标和“春辉”注册商标。

商标鉴定结果出来后,被侵权方浏阳烟花爆竹商会以及奥斯特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将白龙烟花爆竹厂告上法庭。

“以往也有一些侵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案件,不过都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处理。”王意忠表示,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已触犯刑律,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请求对白龙烟花爆竹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处理,这是侵犯“浏阳烟花”证明商标进行刑事立案的首个案例。

焦点
涉案产品估值产生分歧

上星期,浏阳烟花爆竹商会工作人员以及奥斯特烟花公司负责人就此案件到平塘县进行处理。不过对假冒烟花产品的价值鉴定产生了分歧。

“我们现场发现了假冒‘浏阳烟花’和‘浏阳鞭炮’的产品3702件,侵犯浏阳市奥斯特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春辉’注册商标1986件。此外,举报人也发现了两车假冒产品。”浏阳烟花爆竹商会工作人员认为,实际假冒生产的金额远高于鉴定价值的6万元。

“我们作为原告方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已被平塘县法院采纳,决定退回检察机关重新进行价值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由法院重新审理。”王意忠表示。

王意忠介绍,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定刑与犯罪金额有很大的关系。

根据2004年12月22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如若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关于本案的进展,本刊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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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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