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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上“做手脚”,当庭质证“露了馅”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1-07-08 1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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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讨要工程款,包工头拿出收条声称"已支付"

收条上“做手脚”,当庭质证“露了馅”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12万余元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张由被告出具的收条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通过当庭质证,抽丝剥茧梳理案件细节,法官认定被告杨先生出具的收条被人为做了手脚,不能证明实际收付款,判决其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12万余元。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工程款被拖欠数年,建筑工人起诉包工头

2012年,杨先生承建了浏阳某公路改建工程第二标段,并将路面及土方工程分包给了案外人。在承包该工程后,案外人联系了吴先生等6人,在工地上负责托运土方,并约定工程结束后,全额结算运费等工程款项。

然而,工程验收完成后,吴先生等人并未全额领取到工程款。经结算,分包工程的案外人共欠吴先生等人12万余元。

“我们多次找分包工程的案外人要求结算款项,但他表示自己也被包工头杨先生拖欠了工程款,要我们直接找包工头要钱。”吴先生说,2015年,他们持各自的运费计算凭据,与案外人一起在公路建设项目部找到杨先生。

通过三方交涉,杨先生签了一份书面证明给吴先生等人,证明内容为:“本人已收吴先生等6人拖土票共计130950元,待结算签订后2个月内付清。如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仍未签订,则本人付清。”

原以为工程款终于有了着落,让吴先生等人没有想到的是,杨先生并未按照证明内容履行约定,工程款没有了下文。

在多年追讨工程款未果后,吴先生等人将杨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定杨先生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被告出具收款收条,法院认定“做了手脚”

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施工合同纠纷案。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杨先生却一反承认拖欠工程款的态度,当庭提交了一份签有吴先生等6名原告姓名的收条,并辩称其已在2015年农历年底和2016年农历年初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1.5万余元。

原告因没有收到工程款才到法院起诉,为何被告却手持原告签名的工程款收条?这让主审法官有些纳闷,并就此收条内容组织了当庭质证。

庭审中,吴先生等原告认可曾出具过该收条给被告杨先生,但收条注明了落款时间,收条出具时间是在2013年底。“当时杨先生承诺从案外人的工程款中代付给我们,因此要求我们先行出具收条给他,实际上当时并未收到款项。”在查看该收条后,吴先生陈述称,该收条有明确的落款时间,但当庭举证的收条已被人裁去了落款时间。

经核实,该收条为一张A4纸,在紧挨着原告等人签名处的下半段缺失。被告庭审时在被问及收条的纸质情况时陈述,原告出具收条时没有写日期,并表示相应工程款以现金方式于原告出具收条当日内支付。

吴先生认为被告故意将收条落款时间部分裁掉,以隐瞒真实时间,并表示被告在出具证明条据后,仅支付给他们工程款2900元,未再支付余下款项。

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是否已经支付了土方运费等各项费用12万余元给原告。法院审理认为,大额款项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可能性很小,而被告未提交银行转款凭证等予以佐证,特别是收条下半段被裁掉,有明显做手脚的痕迹,不符合常理,引起一般人对被告有意隐瞒收条落款时间的怀疑,故应认定原告出具收条当时并未实际收到现金。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先生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吴先生等6名原告工程款及利息1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市人民法院法官何桂海提醒,现实生活中,收条一般应认定为当事人的付款凭证,但在现今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极为便捷的情况下,大额款项交付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可能性较小,当事人主张付款事实时,除收条外,一般还应提交银行转款凭证等予以佐证,法院以此对收条中记载资金是否实际支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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