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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一瓶过期饮料,超市退款并赔偿1000元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0-03-17 1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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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发布两起消费维权案例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3月15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近期审理的两起消费维权案例,以案释法,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今年年初,市民张先生在浏阳某超市购买了一瓶冰红茶,结果喝完后意外发现这瓶冰红茶已过期两个月。于是,张先生带着购物小票返回超市,要求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张先生向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咨询。

法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主张张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超市赔偿损失,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超市支付不少于1000元的增加赔偿金额。

之后,张先生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后,办案法官进行了庭前调解,促使张先生和超市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超市退回张先生支付的货款,并一次性支付增加赔偿款1000元。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增加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法官介绍说,张先生购买的冰红茶属过期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要求经营者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如不足1000元的,认定为1000元。

在另一起消费维权案例中,李女士去年12月30日花费2000余元在浏阳某商贸店购买了该店通过互联网从国外进口的奶粉、钙镁锌等。拿到商品后,李女士发现所有商品外包装上均无中文标签。

为此,李女士于今年1月3日以涉事商贸店所售商品无中文标签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及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支付价款购买商品,商贸店交付商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规定,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商品依法不能进口销售,故李女士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因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不足以影响食品安全,李女士要求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民生提醒

消费维权应保留有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管是那种维权途径,消费者都应该注意保留有效证据。如果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除了支付凭证、购物发票或购物小票外,购买时的聊天记录也要保留,对问题商品要进行妥善保管,及时使用手机拍下商品及商店各个角度的情况,必要时请公证机关对聊天记录、商品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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