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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 8人获刑

编辑:戴鹏 2019-11-21 14:34:00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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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阳网11月21日讯(记者喻彬彬)“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日前,浏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共有8人被判刑。
  该起案件为2018年11月28日,荷花街道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查获的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案。当时,检查组在荷花街道南环村樟槽片南环组的樟槽水库一处偏僻且隐秘的深山内,发现一处非法生产“糖果烟花药柱”的窝点,该非法生产窝点为犯罪嫌疑人私搭的5栋简易工棚,现场查获涉案“药柱”3袋、86盘,经公安机关称重“药柱”总重量达840.08公斤。当时,犯罪嫌疑人在逃。
  后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发现,何某某于2018年3月份,在没有办理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荷花街道南环村樟槽片马场冲山头上搭建了作坊,用于生产“药柱”。何某某于当年6月、11月初先后雇请均无从业资质的被告人周某某等4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从3月至11月共制造爆炸物 2445.08公斤。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大瑶镇一家花炮厂负责吐珠类烟花生产的蔡某因该厂换证整改无法生产“药柱”,在明知何某某没有生产、销售资格,且“药柱”不能买卖情况下,分3次购买“药柱”。同年9月至11月
  期间,江西上栗县一家烟花制造企业的杨某某因该厂自行生产的“药柱”供不应求,且在知情情况下向何某某4次购买“药柱”,运输过程中均未办理运输许可。同年10月至11月期间,澄潭江镇一家花炮厂负责原材料采购的张某某因该厂生产烟花需要“药柱”,在知情情况下向何某某2次购买“药柱”。
  由此,这起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案件的上下游被连根拔起。
  对于非法生产,浏阳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从严从重查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发现的非法生产行为追根溯源,对于合法企业购买使用非法渠道产品或向非法生产加工户下单的行为,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下阶段,浏阳将继续加大非法生产的查处打击和处理力度,确保行业安全稳定发展。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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